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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股份期权协议:法律框架与实践不确定性

本文分析土耳其私人股份公司向员工授予实际股份所有权的主要方法,包括资本承诺增资、有条件增资及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并说明实务风险。

I. 引言

允许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并为此签署股份期权协议,已成为提升员工忠诚度和激励绩效的有效方法。尽管实践中经常使用不同类型的股份期权协议来实现这一目标,但土耳其法下缺乏法律规制以及实践限制,给公司建立员工持股计划带来了重大挑战。

本文在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TCC”)框架下,分析非公开股份公司可用于向员工授予真实股份所有权的方法,并讨论实施这些方法时需要关注的关键事项。

II. TCC下适用于股份期权协议的方法

TCC提供了多种方法,可作为非公开股份公司通过股份期权协议向员工提供真实股份所有权的法律基础。这些方法包括资本承诺增资、有条件增资以及将公司自有股份转让给员工。每种方法均有自身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考量。

a. 通过资本承诺进行增资

  • 在该方法中,公司通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增加资本、发行新股,并根据股份期权协议计划将这些新股分配给员工。这涉及通过限制或放弃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方式增加公司资本,以便向员工分配新股。
  • 在所有限制优先认购权的情形中,均必须考虑“必要性原则”。为判断必要性,应评估是否存在同等或更合适的替代方案。如果向员工授予股份对于提升忠诚度和生产率并非必要,且这些目标可通过其他财务利益实现,则应优先考虑这些替代方案。此外,还必须考虑“平等待遇”和“比例原则”。
  • 为便利员工取得新股,通常会确保新股以无溢价方式发行,并由员工按面值取得。然而,与任何增资一样,是否有必要以溢价发行股份应逐案评估。公司也可为员工取得股份提供财务支持,但须遵守TCC关于储备金的规定。
  • 采用该方法前,公司现有资本必须已在增资前全部缴足。
  • 如果资产负债表中存在依法允许转入资本的资金,应先将这些资金转为资本。在某些情况下,可在将这些资金转为资本的同时进行增资。
  • 以现金认购股份的面值至少25%必须在登记前缴付,剩余部分须在登记后24个月内缴付。如果股份以溢价发行,溢价部分必须在登记前全额缴付。
  • 采用该方法时(尽管每一份股份期权协议的结构可能不同),每当员工希望行使其股份取得权时,可能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增资。

b. 有条件增资

  • TCC允许通过有条件增资向员工授予取得股份的权利。适用该方法时,公司章程必须载有特定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有条件增加资本的面值、股份数量、价值和类型、有权行使转换权或取得权的群体、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排除、授予特定股份类别的特权,以及对新记名股份转让的限制。
  • 在该方法中,只要存在关于有条件增资的公司章程条款即可,无需股东大会作出增资决议。当取得权或转换权被行使且通过抵销或付款履行出资义务时,资本自动增加。义务履行通过存款银行或参与银行进行。
  • 关于有条件增资,现有股东享有被提供参与增资机会的权利。然而,如TCC相关条文理由所述,当股份分配给员工时,该权利并不适用。
  • 尽管相关立法明确要求公开公司就有条件增资编制股份取得计划,但TCC并未对非公开公司施加此类要求。尽管如此,与所有方法一样,根据客观标准制定计划并在该计划下准备和分配股份取得期权,同时遵守前述原则,仍至关重要。
  • 需要注意的是,有条件增加资本的面值不得超过现有资本的一半。付款金额至少必须等于面值。
  • 尽管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施加限制,仍可能需要增设条款,专门处理通过有条件增资发行的新记名股份的转让。针对现有股东的既有限制也可能需要修订,以确保与员工股份期权协议保持一致。

c. 公司取得自有股份

  • 公司可以有偿或无偿取得自有股份,这一点已被确立。两种方式分别适用不同条件。
  • 有偿取得:公司取得股份的面值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扣除所取得股份的价值后,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其资本与法定储备金之和。拟取得股份的对价必须已全额支付。此外,股东大会必须授权董事会进行该项取得。如果TCC项下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公司无需处分其取得的股份。
  • 无偿取得:在无偿取得的情况下,公司拟取得股份的价款必须已经预先缴付。此外,超过10%限制的股份必须在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尽快处分,且最迟在3年内处分。
  • 关于公司为授予员工而取得自有股份,立法中并无特别或例外规定。因此,拟采用该方法的公司必须遵守TCC的相关规定。

III. 设计股份期权协议时的关键考量

真正向员工授予股份的股份期权协议,不仅有助于提升员工队伍的积极性,也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投资流程和公司决策机制产生重大影响。本部分概述在实施此类方法和起草股份期权协议前应考虑的关键事项。

股东人数增加可能给未来计划寻求投资的公司带来某些挑战。例如,这种情况可能使某些类型的投资者不愿投资该公司,或使投资阶段的谈判流程复杂化。尽管这些挑战似乎可通过股东协议和/或股份期权协议加以处理(例如加入强制随售权等条款),但这些机制的功能性往往存在争议。

事实上,不应忽视与员工签署协议的劳动法面向;与股份转让有关的条款,正如终止条款一样,也应从劳动法角度进行评估并据此起草(例如考虑已授予权利的撤销、单方修改等问题)。

员工将不可避免地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尽管可授予现有股东(创始人/投资者)特权,以增强其对持股员工的控制力,但非公开公司不能发行无表决权股份。因此,员工与现有股东一样,将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员工本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会议,则可能无法在不向股东发出召集通知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此外,需要一致同意的决议,在没有员工参与的情况下可能无法作出。

员工还将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员工放弃该等权利,或存在限制其优先认购权的正当理由,否则公司不得阻止员工取得新股。此类情况可能扰乱公司最初规划的股权结构。由于员工作为股东将取得提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或对董事提起责任诉讼等权利,他们可能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影响公司的决策流程。

如果员工持有少数股份,在股东大会上反对时,他们可能阻止对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员和解及免责的批准。经员工请求,会议主席可决定将财务报表及相关事项(例如董事会选举、董事会免责、董事薪酬确定、利润分配等)的讨论推迟一个月。此类情形可能拖慢公司的运营。

此外,对于分配给员工的记名股份转让,不可能绝对加以限制或禁止。公司章程中的股份转让限制,仅在拒绝批准的理由与公司经营范围或企业经济独立性有关时适用。

如果希望通过公司章程条款对股份转让施加超出TCC规定的进一步限制,可在相关协议中为特定股份类别设定合同性权利(例如优先购买权)。然而,如果员工违反此类协议转让其股份,这将导致员工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但不能阻止新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

IV. 结论

必须承认,在当今经济环境下,向员工授予真实股份所有权似乎是留住合格劳动力、提升绩效并培养忠诚度的最有效工具之一。然而,公司在起草股份期权协议前,必须全面评估法律框架以及这些方法与公司未来战略目标的兼容性。在该评估过程中,还必须考虑每种方法的法律和行政成本以及实施挑战。未经详细评估而作出的商业决策,可能导致雇主以及随之而来的员工出现无法预见的权利损失。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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