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不动产税引言
2026年不动产税是第7566号法律下本次调整的核心议题,因为重新确定的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将直接影响税基和纳税负担。2025年,适用于2026年至2029年期间的土地及地块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被重新评估,并且在许多地区,其增幅超过了一般市场走势。由于不动产税是参照这些单位价值计算的,此次重新评估导致不动产税负出现实质性上升。因此,许多纳税人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估价委员会决定,以期降低其2026年度不动产税税率。
第7566号法律已于2025年12月19日在《官方公报》公布并已生效。该法律引入了一项过渡性规则,旨在限制用于计算2026年不动产税的计税价值增幅。根据第7566号法律第10条对第1319号《不动产税法》临时第23条所作的修订,2026年度计算得出的建筑物和土地计税价值不得超过2025年度计税价值的两倍(即在2025年基数基础上增加不超过一倍)。
然而,这部新的综合性法律并未针对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本身引入任何纠正机制或重新确定程序,而该等单位价值正是纳税人提起的许多撤销诉讼的核心争议对象。
二、第7566号法律所引入限制的范围
经第7566号法律第10条修订后的临时第23条建立了一项上限机制,用以限制2026年度税额核定所适用的计税价值增幅。据此,根据《不动产税法》第29条计算的2026年度建筑物和土地计税价值,不得超过参照2025年度计税价值确定的法定上限。
该修订还规定,在2027年、2028年及2029年,(i) 建筑物税和土地税的税基,以及 (ii) 土地/地块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均将继续在临时第23条所设框架内计算。此外,凡税款、费用或其他财政义务系参照不动产计税价值或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核定的,均应考虑根据临时第23条确定的价值。
简言之,第7566号法律引入的机制是在2026年度“计算得出的计税价值/税基”层面对结果进行限制,但并未对2025年确定的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本身施加任何限制,也未就其作出任何直接规定。
三、不动产所有人提起诉讼的主要争议对象
根据《不动产税法》第29条确立的制度,土地和地块的计税价值参照估价委员会确定的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确定。因此,在2025年提起的相当一部分诉讼中,受争议的行政行为是估价委员会关于确定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的决定,也就是税额本身计算之前的前置环节。
这些案件中的主要主张是,部分地区的最低单位价值被提高到与市场数据不相符的程度,并且相关决定未列明可供审查的理由,以说明此类增幅是如何得出的。因此,撤销请求并非针对不动产税金额本身,而是针对构成税收基础的单位价值行政确定行为。
四、该修订对未决诉讼的影响
简而言之,2025年提起的许多诉讼,其争议对象是估价委员会对2026年至2029年期间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所作的确定。临时第23条项下引入的上限机制并未废止或使这些估价委员会决定失效。因此,作为一般规则,认为未决案件已失去诉讼利益或已自动终结,并不准确。受到挑战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并且由这些行政行为确定的最低单位价值仍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该修订对2026年具有实际影响:由于2026年度计税价值的增幅受到上限约束,在某些情况下,该限制可能间接降低2026年度不动产税核定金额。然而,这并未消除围绕单位价值确定合法性的根本争议。此外,由于该修订规定临时第23条项下的框架也将适用于2027年至2029年期间,估价委员会决定所产生的前瞻性影响意味着,该争议不能被视为仅限于2026年。
基于上述原因,即使纳税人应缴纳的2026年度不动产税可能受到新上限机制的限制,针对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提出异议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仍应在未决程序中继续审理。
五、结论
第7566号法律为2026年度不动产税计算引入了法定上限机制,限制构成税收基础的建筑物和土地计税价值增幅。该机制能够降低2026年度核定税额中所体现的增幅。
与此同时,该法律并未针对估价委员会关于确定2026年至2029年期间每平方米最低单位价值的决定,引入任何纠正措施或重新确定框架。因此,2025年提起的撤销诉讼中的核心合法性争议,即单位价值确定是否合法,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未决诉讼而言,上限机制仅影响2026年度税额核定的财务后果;它并未消除在法院受到挑战的基础行政行为。
注:本译文仅为便利阅读而提供,可能与原文存在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