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外籍学者在土耳其的法律地位
大学雇用的学术人员(以及外籍学者)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一直是争议主题,主要原因在于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国务委员会)作出的裁判和判例相互冲突。该争议的主要问题过去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现在仍然是)《劳动法》还是《行政司法程序法》应适用于土耳其大学学术人员雇佣所产生的争议。该问题的答案会对大学与学术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学术人员在遭遇不当解聘时可向法院提出的请求产生深远影响。
遗憾的是,该问题的答案较为复杂,因为高等法院过去曾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简要而言,直至2012年,大学中的学术人员雇佣关系,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基金会大学(非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大学以基金会形式设立),均被认为应受《劳动法》管辖,且劳动法院对雇佣关系产生的任何争议具有管辖权(依据当时相关高等法院判例)。
然而,权限争议法院在2012年末作出一项判决后改变了这一做法,该法院完全转变观点并裁定,尽管《劳动法》仍适用于学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雇佣福利,但因这些合同产生争议的有权法院应为行政法院。该2012年决定至今仍然有效,因为法院此后未再改变其观点。因此,目前虽然《劳动法》条款将适用于学术人员,包括外籍学术人员,以及其在公立大学和基金会大学中的雇佣关系,但因这些雇佣关系产生的争议需要在行政法院而非劳动法院解决(如果无法友好解决)。
II. 外籍学者的不当解聘及可能请求
上述简要概括的问题以及相关高等法院判例,在外籍学者被不当提前终止聘用的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其直接影响外籍学者可以通过诉讼主张的权利。
通常,在标准雇佣关系(受《劳动法》约束)中,被不当解聘的员工会有若干选择,具体取决于其在相关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公司的规模和员工总数(关于确定员工权利时适用标准的简要概述,可在我们此前文章之一中查看此处)。这些选择包括提出赔偿请求(遣散费、未使用带薪休假补偿、通知期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或提出复职请求,即员工请求恢复至其此前在公司担任的同一工作和/或职位。相比之下,外籍学者在不当解聘案件中可主张的权利略有不同。
a. 复职请求
关于复职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复职请求只能向劳动法院提出,因为行政法院并未设立恢复职员任职的程序。由于大学与外籍学者之间雇佣关系产生的争议需要由行政法院审理,外籍学者在不当终止案件中将无法请求复职。
尽管如此,还应注意,虽然《劳动法》适用于外籍学者的劳动合同和福利,大学(无论公立还是基金会)均被视为行政机构,其行为被视为行政行为。因此,针对大学的所有行政行为/决定,始终可以提起撤销行政行为之诉。考虑到大学需要作出一项行政决定以终止外籍学者的劳动合同,从技术上讲,外籍学者可以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如果诉讼成功,将撤销终止决定,并实际使该学者恢复其工作。
遗憾的是,这并不是一种非常实际的路径,因为撤销请求将针对每一项具体行为,这意味着大学采取的每一项单独行政行为均需要分别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先前的决定/行为被法院撤销,大学始终可以作出新的行政终止决定,而外籍学者每次都需要针对每项行为另行提起诉讼。
b. 赔偿请求
就赔偿请求而言,外籍学者的权利大体类似于标准雇佣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法》条款仍适用于劳动合同本身,并适用于确定学术人员的雇佣福利。因此,外籍学者可以请求标准赔偿金额,包括遣散费、未使用带薪休假日的支付、未付工资金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然而,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学术人员的劳动合同通常以有期限(固定期限)的方式起草,而不同于标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般规则,《劳动法》规定所有劳动合同均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也有少数例外允许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即使合同本身载明固定期限,除非其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对少数例外,设定固定期限的条款也会被视为无效,合同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由于高等教育委员会(YOK)的要求,学术人员雇佣即属于这些例外之一。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雇佣期限自一开始即被确定,因此员工承诺在特定期间内工作,雇主则承诺支付与该工作期间相对应的全部工资。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不当终止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请求支付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对应的全部工资。由于大学通常会根据外籍学术人员的研究领域以及YOK的限制/要求,与其签订2年或3年的劳动合同,在不当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外籍学术人员可能有理由请求支付直至合同期限结束为止的全部工资。然而,这无疑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大学签署的相关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条款和条件。
III. 结论
规制外籍学者雇佣关系的法律框架和法院判例,较规制标准劳动合同的规则略为复杂。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任何面临不公正提前终止聘用的外籍学者寻求专业人士协助,以充分评估其权利以及其可向大学提出的可能请求。还应注意,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可能需要约1至2年才能最终结束。为节省时间和诉讼费用,也可以先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如调解),如果争议无法通过替代方式解决,再继续推进诉讼。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