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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解除(İzale-i Şuyu)

本文介绍土耳其法下共有关系解除诉讼(İzale-i Şuyu)的适用对象、管辖法院、费用承担及分割、出售或设立公寓所有权等解除方式。

解除共有关系之诉亦称为 izale-i Şuyu。通过解除共有关系之诉,对共同所有或共有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权利的各权益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将被终止,并确保转为个人财产。该诉讼可由任何权益人针对所有权益人提起,权益人之间存在必要共同诉讼关系。在解除共有关系案件中,所有权益人均必须参加诉讼。如其中一名权益人死亡,该权益人的所有继承人必须被纳入案件。

在解除共有关系案件中,主管法院为和平民事法院;如果诉讼标的为动产,则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院。

在 Izale-i Şuyu 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益人有义务承担预缴费用和开支,但在诉讼结束时,原告权益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将按各权益人的份额比例在权益人之间分摊。

如果各权益人之间达成一致并将该分配方案提交法官,主管法院可决定按当事方约定的方式对共有关系进行分割。

如果当事方无法就该事项达成一致,解除共有关系有三种方式:实物分割、出售以及设立公寓所有权。解除共有关系案件中的主要规则,是首先申请实物分割;换言之,即在不采取出售方式的情况下,按照各权益人的份额比例分割不动产,从而终止权益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请求,法官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不动产分割。

通过出售解除共有关系也规定于《土耳其民法典》第699条第3款。如果分割程序被认为不适合具体情况和条件,尤其是在无法在不造成重大价值损失的情况下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裁定通过拍卖出售。决定以拍卖方式出售,须经全体权益人一致同意。

如果涉案不动产可以设立公寓所有权,则可通过确保公寓所有权项下的独立单元按各权益人份额在权益人之间分配,从而解除共有关系。如果被分割部分之间存在价值差异,正如《土耳其民法典》第699条明确规定的,在被分割部分价值不一致时,该差额将通过向价值不足的一方补足金钱的方式予以补偿。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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