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概述
土耳其的债务催收程序可能相当复杂,平均耗时也可能比多数欧盟国家更长。其复杂性源于国内市场缺乏透明度和可见性,同时也源于债务催收法律程序本身的复杂性质及相关法律行动的成本。
由于市场相对封闭,要取得债务人公司的财务信息极为困难。这种不确定性,加之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及相关费用,对多数外国公司和个人构成重大问题,因为大多数债权人在启动复杂法律程序并支付相关法律费用之前,都希望取得债务人的某种财务信息。
例如,如果在提起执行程序后发现债务人公司已无清偿能力,则追回债务的可能性很小,为该请求已支付的任何法律费用也将损失(因为将无法从债务人处追回这些费用)。当然,在提起执行请求之前,债权人也可选择替代方法,例如对债务人进行初步市场和财务调查,以及通过友好和解解决。
II. 债务催收程序
债务催收请求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基于独立的合法本票或票据,另一类则并非如此。在两种情况下,一旦提出请求,执行局均会向债务人送达付款令。如果该请求并非基于合法票据[例如银行支票、本票、债务人作出的独立且可转让的经确认债务承认等]。
债务人可在收到付款令之日起7日内对该申请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未对请求或债务支付提出异议,则该请求被视为已认证(确定),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并为催收目的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和财产。
如对债务提出异议(全部或部分异议),提出请求的一方(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法律程序(动议),请求撤销该异议;在债务不明确和/或基于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该程序可能发展为完整的商事诉讼。
如果债务人对执行申请提出此类异议,而之后该等异议被认定为毫无根据,则债务人将受到有利于债权人的处罚,处罚金额自债务金额的20%起算。在异议被撤销后,或在债务被认证后,程序将通过依法出售债务人的资产和财产而完成,以实际为债权人实现催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执行程序适用于直接执行请求;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也可在土耳其通过名为承认的程序后予以执行。在该程序中,持有已终局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向土耳其法院申请承认该决定,土耳其法院就该承认作出裁定(不审查实体内容,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外国决定即被本国化。之后,该承认判决将如上所述,像本地法院判决一样予以执行。
III. 外国债权人的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在许多债权人为外国公司或个人的案件中,执行局会要求债权人缴纳相当于请求总额25%至100%的保证金,作为继续推进执行请求的条件。该保证金仅针对提起任何诉讼或执行请求的外国及非居民当事方(外国个人或公司),并在执行初期寻求对债务人资产采取查封(留置)措施时适用。该保证金要求的依据是《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第5718号法)第48条。
保证金金额因执行局、债务金额及执行标的债务性质而异。对于金额较小的案件,执行局往往会要求在继续办理执行请求之前缴纳全额保证金(即请求金额的100%)(即使执行请求以法院命令为依据亦然)。不过,这些保证金仅作为担保而被要求缴纳,并将在执行程序结束后退还给申请人。
然而,也存在规避该保证金要求的方法。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院基于互惠原则,免除原告、参加人或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所谓互惠原则,是指土耳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签署的任何国际协定,其中规定不得要求该等协定缔约国支付此类保证金。
IV. 结论
如上所述,土耳其债务催收程序可能非常复杂,对外国债权人而言尤其如此。为确保催收程序迅速推进并避免支付任何不必要的法律费用,我们强烈建议外国债权人寻求在该领域具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协助。如需了解有关该事项的更多信息和协助,请随时通过此处联系我们。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