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企业债券融资与发行指南
企业债券在土耳其作为融资方式
在资本市场工具的复杂体系中,在土耳其发行企业债券是公司筹集新资金的一种高效方式。让公司能够迅速取得新资金,可以支持新增招聘并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发行企业债券可能使公司得以开展新的投资以促进公司增长,而这又可能对就业市场形成积极支持。
尽管土耳其企业债券市场尚未达到欧盟或美国的成熟程度,但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出于相同目的选择在土耳其发行企业债券。然而,适用于土耳其企业债券的复杂法律框架有时会使这一工作相当困难。
土耳其企业债券适用的法律框架
适用于土耳其企业债券的主要立法是第6362号资本市场法(CML)。尽管CML并未直接提及“债券”或“企业债券”,但CML第3.1-o/2条将“证券”定义为“债务工具,或以证券化资产和收入为基础的债务工具,以及与这些证券相关的存托凭证”。
这里的关键词是“债务工具”,因为一项次级法规将企业债券界定为债务工具的类型。CML第31条进一步规定,资本市场委员会(委员会)有权确定债务工具发行的上限,从而确立了债务工具发行的限额和限制。
虽然CML第31条规定债务工具的发行应受一定限额约束,但其并未界定这些发行限额的实际门槛,而是将其交由委员会确定。2013年以前,这些发行限额依据第II-5.2号公告第11条由委员会决定确定。然而,第II-5.2号公告于2013年随着第VII-128.8号债务工具公告(“公告”)的实施而被废止,该公告为发行限额确立了新规则,并为债务工具确立了新原则。
如上文简要说明,公告第3.1-c条对“债务工具”作出了宽泛定义,并将“债券”纳入该定义。该定义随后将债券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使CML第31条适用于企业债券的发行。
企业债券发行限额
由于土耳其企业债券被归类为债务工具,并因此属于资本市场工具,其受到严格监管。主要监管规则和限制由公告条款规定,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确保法人实体遵守相关规则。
考虑到全球化经济以及国际市场的可进入性,公告明确界定了其对不同类型债券发行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参数,包括境内发行和国际发行。
据此,CML和公告为法人实体发行企业债券设定了若干限制和要求。主要要求是,任何希望在境内或国际发行企业债券的法人实体,无论其是否为上市公司,均必须首先向委员会申请取得债券发行额度上限。
该发行额度上限还受单独规则约束,即如上所述,将根据发行人的权益设置限额门槛,这也意味着该实体将受到公告第9条所规定发行限额门槛的限制。第9条规定,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券发行限额不得超过其权益金额的五倍,而非上市合伙企业的该限额则为其权益金额的三倍。
发行限额的例外
尽管对发行限额和发行额度上限的限制相当严格,公告确实也对若干实体规定了例外,允许其在不受这些发行限额约束的情况下发行债券。然而,这些例外高度依赖具体情形且范围相当狭窄,因此在判断拟发行人是否符合立法规定的任何例外和/或豁免条件时,需要进行审慎细致的分析。
结论
由私人公司/法人实体发行的企业债券被归类为债务工具,因此受《资本市场法》及其次级法规所规定的规则和监管要求约束。由于该市场属于受监管市场,土耳其私人公司若要发行企业债券,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考虑到这些规则和法规,并如上文简要说明,在土耳其设立的公司需要满足权益要求方可发行债券,这意味着公司只能在发行限额内发行债券,即分别为其权益的五倍或三倍(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除非其能够适用立法规定的某项例外和/或豁免。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