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范围
土耳其版权保护由第5846号《知识和艺术作品法》(下称“本法”)规制。版权在作品创作时自动产生,而“作品”被定义为体现作者特征的任何智力或艺术成果,并且应属于以下类别:
- 科学和文学作品
- 音乐作品
- 美术作品
- 电影作品
上述四类属于穷尽列举,因此类别本身是封闭的。尽管类别有限,每一类别之下仍设有子类别。例如,根据本法第2条,计算机软件属于科学和文学作品的子类别。
土耳其也是多项版权法相关国际协议的成员国,相关协议列示如下:
土耳其也是多项版权法相关国际协议的成员国,相关协议列示如下: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 《巴黎公约》;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马德里议定书》;以及
- 《欧洲电影联合制作公约》。
版权登记保护在土耳其的适用
版权登记并非权利成立的强制条件。然而,根据本法第13条,为防止权利受到侵害,电影、录音制品以及计算机游戏存在强制登记要求;此外,对于本法保护的其他类型作品,也可以选择向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登记簿进行登记。
上述程序以声明为基础,文化和旅游部不对其承担责任;但是,虚假声明将受到本法规定的民事和刑事制裁。上述版权登记方式本身并不创设对作品的权利,但在作品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可使作者相较其他当事方处于更有利地位。
根据本法第81条,音乐和电影作品的复制件以及非定期出版物(如书籍)的复制件,必须粘贴防伪标识(banderole)。对于其他容易复制的作品,如作者或权利人提出请求,也必须在复制件上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文化和旅游部印制并销售,也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售价代理销售。
版权保护期限
版权保护期限自作品公开发表时开始。保护期限持续至作者死亡后70年;如为多名作者,则至最后一名在世作者死亡后70年届满。如作品作者为法人,保护期限为作品公开后70年。
版权侵权
在下列情况下构成版权侵权:
- 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
- 未经正当授权复制、发行或传播作品
- 未经正当授权改编作品
侵权豁免
然而,应注意本法也对上述侵权情形规定了例外。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落入上述情形范围,也可能不构成版权侵权。相关情形如下:
- 基于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使用
- 个人使用
- 教育目的使用
- 版权期限届满
- 有限引用自由
侵权情形下的请求类型
发生侵权时,版权人可以针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请求和刑事诉讼。可能的民事请求包括停止侵权、防止侵权、移除并销毁侵权材料、请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公布法院判决。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则规定于本法第71条。制裁措施从司法罚金到最高5年有期徒刑不等。
有管辖权的法院及审理期限
位于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和伊兹密尔的专门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法院对版权纠纷具有管辖权。在其他城市,普通民事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会被指定为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版权权利应在该等法院中予以执行。
通常情况下,版权一审诉讼的审理期限会因案件复杂程度而在12至24个月之间。一审法院判决可上诉至地区法院,该上诉程序通常还需约12个月。最后,地区法院判决可再上诉至上诉法院,该程序还需约15个月。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