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定义与职责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TCC)第365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与代表。因此,作为任何股份公司的管理机关,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必须理解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如需了解我们在公司董事会架构、管理及董事责任方面的服务,请参阅我们的公司法服务页面。
任何董事会成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在管理公司时秉持诚信原则。《土耳其商法典》(下称“TCC”)规定了董事会成员两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载于TCC第562条。
本文依据TCC,对股份公司(“JSC”)董事会成员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说明。相关民事责任规定见TCC第549至561条。
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成员的责任由TCC第553条规定。据此,只有在董事会成员因自身过错未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项下义务,并因此对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时,董事会成员才可能承担责任。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方可追究董事会成员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第553/2条,如公司的管理职能已部分或全部授权他人行使,则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免除相应职责。只有在受托人任命过程中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时,才可能产生责任。
根据TCC第553/3条,董事会成员不应因其控制范围之外的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行为而承担责任。此类违反行为不得以监督义务或注意义务为由归责于董事会成员。
依TCC第555/1条,公司及每一名股东均有权就公司遭受的损失向董事会成员请求损害赔偿。股东只能请求将赔偿支付给公司。
差别化责任
差别化责任适用于针对董事会成员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TCC第557条将其定义为:“如同一损害由一人以上负赔偿责任,各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和具体情形,在损害可归属于其个人的范围内,与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权人可就全部损害起诉一名以上责任人,并可请求法官在同一案件中确定各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责任。”作为董事会成员,如不承担任何签字权限,并且在反对某项决议时确保其反对票被记录于会议纪要中,当该决议日后导致公司损害时,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责任风险。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由TCC第560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悉损害及责任人之日起二年内时效届满,且无论如何自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时效届满。如该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且土耳其刑法规定更长的追诉时效,则该较长期限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因此,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受上述时效期间限制,并同时适用前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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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