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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法律下的反假冒突击查处

本文介绍土耳其工业产权法下反假冒突击查处、商标侵权刑事投诉、搜查扣押程序以及权利人可采取的民事损害赔偿措施。

土耳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并签署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协定,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商标法条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TRIPS协定》。

截至2017年1月10日,土耳其的商标保护由1995年6月24日第556号《关于保护商标的法令》调整。然而,自2017年1月10日起,第556号法令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令被废止,并由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以下简称“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取代。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不仅涵盖商标法,还涵盖专利法、工业设计法、地理标志法、植物品种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这些近期立法变化旨在更有效地打击商品假冒,而假冒商品在土耳其被视为一个重大问题。

根据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一份新报告,土耳其目前占全球假冒和盗版商品贸易的3.3%。假冒产品,尤其是在医疗产品、化妆品和食品行业等领域的假冒产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的健康和安全风险。

关于反假冒突击查处,有若干值得注意的修订:

  • 根据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第14条,在马德里议定书体系范围内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与直接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提交的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 关于反假冒突击查处,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第30条规定,侵权人可被处以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最高20,000日的司法罚金。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第30条扩大了侵权范围,增加了假冒产品的进口和出口,以及为商业目的购买、持有、运输或储存假冒产品等行为。
  • 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第30(7)条包含一项有争议的免罚条款。该条款规定,任何销售或要约销售权利人属于他人的假冒商标产品的人,如告知其取得该假冒产品的来源,并协助识别生产者且使该等假冒产品得以扣押,则不得对其处罚。尽管该条款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上诉法院是否会适用该条款,以及若适用又将如何逐案适用,仍有待观察。此处的重要问题在于,该条款可能被用作漏洞,并可能被侵权人滥用以延迟处罚;上诉法院将负责确保该免罚条款得到正确适用。
  • 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第163条为侵权产品引入了快速销毁程序。

商标侵权属于刑事行为,未经正式提交投诉不得追诉(因此不得依职权追诉)。投诉应提交至检察官办公室。如果检察官认为权利持有人代表提交的证据充分,其可根据当地刑事法院签发的搜查令,命令警方对涉嫌发生商标侵权的场所开展搜查和扣押行动。在多数情况下,检察官愿意看到从生产场所取得的证据。

生产场所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信息确定;实践中另一种常用方法是聘请私人调查员。通过私人调查员取得的证据应为合法取得,因此调查员的行为必须由权利人的代表监督。

权利人还有权向民事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诉讼的目的,是使权利人恢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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