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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社交媒体账号?

Social media account 保护在土耳其涉及人格权、个人数据、知识产权、商标、刑法、互联网法和不正当竞争规则。

A. 引言

Social media account 已成为个人和机构在数字环境中必须重视的重要资产。社交媒体作为提升日常可见度、开展沟通和营销活动的数字平台,已不可或缺。社交媒体账号可因不同目的而设立,包括个人使用、商业账号(例如影响者账号)和企业账号。因此,根据其类型和目的,这些账号及其发布内容有时可能包含个人数据、商业数据、广告/营销材料,甚至知识与艺术作品以及注册商标。

然而,在这些平台上创建的账号、帖子和内容可能遭受非法干预;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内容、账号被接管等行为,均属于会引发法律程序的侵权。本文将从个人数据保护法、债法、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法、刑法和信息技术法角度,讨论社交媒体账号在土耳其法律下如何受到保护。

B. 社交媒体账号保护的法律途径

1. 人格权保护

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基本规定,载于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法律”)第23至25条,以及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TCO”)第58条。

第4721号法律相关条款规定,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法律行为放弃其享有权利和行为的能力,也不得放弃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其基本权利和自由。该等条款还规定,个人可以针对构成其人格权侵害的第三方非法行为寻求保护。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三类不同诉讼:(i)停止侵害,(ii)防止侵害,或(iii)确认侵害。

此外,也可以通过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一点上应注意,法官可以决定以另一种赔偿形式替代或附加于该赔偿;具体而言,法官可以作出谴责侵害的判决,并裁定公布该判决。如果因侵害而获得收益,也可基于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规定,请求返还该收益。

2. 个人数据保护

社交媒体账号上分享的内容通常构成个人数据,该等数据受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PDPL”)保护。社交媒体平台处理用户个人数据(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IP信息等),并将其用于特定目的。尤其在处理该等数据时,平台被视为PDPL下的数据控制者,因此有义务防止该数据被非法处理和访问。

在用户创建或使用账号时分享的数据被超出分享目的使用/分享,换言之,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使用/分享,或由于平台未采取充分行政和技术措施而导致他人未经授权访问该数据或直接访问用户账号(例如黑客攻击)的情况下,数据主体可以直接向作为数据控制者的平台提出申请。如该申请未获答复/未获成功,其可向个人数据保护机构诉诸投诉程序。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投诉程序结束后,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不会导致数据主体获得金钱赔偿。相反,该申请将以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对相关数据控制者处以行政罚款,和/或要求数据控制者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删除/销毁/匿名化个人数据,或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特定措施而结束。

根据PDPL第14(3)条,人格权受到侵害者依据一般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予以保留。因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而遭受财产或精神损害的人,仍有权在普通法院另行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赔偿其损害。

3. 知识与艺术作品法下的保护

根据第5846号《知识与艺术作品法》(“LIAW”),“作品”定义包括带有作者独特特征的各类知识和艺术产品,包括科学、文学、音乐、美术和电影作品。在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时,会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美学价值、相似性,以及灵感借鉴与复制之间的区别。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文本、照片、视觉内容和视频等内容,可被归类为LIAW项下的“作品”。

事实上,在数字时代,“作品”概念已超出LIAW的传统定义。虽然LIAW传统上强调作品的“独特特征”及其属于特定类别(科学、文学、美术、电影),但社交媒体内容通常以短格式产生,有时由不同个人共同创作。因此,今天有必要对“作品”概念作更广泛、更包容的解释,以涵盖新的数字表达形式。

从具有独特风格的照片或视频,到结构良好的博客文章或独特数字艺术作品,广泛的社交媒体内容均可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作品”。因此,未经授权使用、分享或修改该等内容,可能触发LIAW项下责任。

当作者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使用法律救济。LIAW第66至72条赋予作者提起赔偿、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或确认侵害等诉讼的权利。

LIAW第68条赋予作者在财产权被侵害时请求特殊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对于非法复制、传播、表演或向公众传播者,可请求其支付最高为若已签订合同本可要求金额或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三倍的赔偿。鉴于社交媒体等数字环境中内容传播迅速且难以完全物理移除,该方法尤其作为重要战略替代方案而突出。

在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被侵害的情况下,也可请求赔偿。被侵害方还可以要求交付所取得利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68条请求的金额应予扣减。

LIAW第71条规定,将对作者财产权、非财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归类为犯罪,并适用刑事制裁。实施该条所列行为者,也可能被判处监禁或司法罚金。

4. 工业产权法下的保护

商标权受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IPL”)保护。如果商业社交媒体账号名称代表企业商号或品牌名称,可通过商标注册获得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在商业领域和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标,被视为商标侵权。商标侵权也可能发生在社交媒体环境中。商标注册为防止商业社交媒体账号被模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注册商标赋予商标权人专有权,并便利在发生侵权时直接适用IPL项下刑事和民事救济。这些救济包括商标权人可提起的诉讼类型,例如确认侵权、停止侵权和防止侵权。商标权人还可请求赔偿因侵权遭受的财产和精神损害。IPL第30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犯罪及适用的刑事制裁。因此,商标侵权不仅在私法层面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受到刑法制裁。因此,商标权具有多维度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未注册商标可依据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的不正当竞争规定获得保护。该保护方法在“7. 土耳其商法典下的保护”标题下说明。

5. 刑法下的保护

针对社交媒体账号的非法干预,可能构成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典》(“TPC”)下的各类网络犯罪和其他相关犯罪。这些犯罪可能直接针对信息系统,也可能是使用信息系统实施的其他犯罪。

例如,未经授权访问他人社交媒体账号或电子邮件地址,可能构成TPC第243条下“进入信息系统”罪。事实上,该罪通过“非法进入”行为即成立;不要求进一步损害或其他结果。

未经授权访问社交媒体账号并更改密码以阻止访问等行为,可能被视为TPC第244条下“阻断、破坏、毁坏或改变系统数据”罪。

此外,TPC第136条还对非法向他人提供、传播或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该罪构成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刑法维度。在社交媒体背景下,通过开设虚假账号传播他人个人数据,或取得私人账号并传播其中信息,可能落入该罪范围。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图像或录音的内容和性质进行详细审查,并认定该记录涉及某人的“私人生活领域”,该侵害也可能落入TPC第134条下侵犯私人生活隐私罪范围。分享被获取的社交媒体消息等情形,可能构成TPC第132条下侵犯通信秘密罪范围内的犯罪。

如果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实施者将面临具有威慑性质的监禁和司法罚金。

网络犯罪以及侵犯私人生活和秘密生活领域的犯罪,应由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换言之,该犯罪不以投诉为条件。然而,实践中,公共检察官通常是通过受害人通知获悉这些犯罪。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向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或执法机关作出通知非常重要。

6. 信息技术法下的保护

内容提供者、托管服务提供者、接入提供者、社交网络提供者和群体使用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打击互联网环境中实施的若干犯罪的原则和程序,由第5651号《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和打击通过互联网发布实施犯罪的法律》(“第5651号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声称因互联网上发布内容导致私人生活隐私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直接向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ICT”)提交必要信息和文件,请求采取屏蔽访问措施。

如果请求不存在程序瑕疵,该请求将在最长24小时内执行。请求屏蔽访问的个人必须自向ICT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将其请求提交法院。法官评估私人生活隐私是否受到侵害,并在最长48小时内公布其决定,直接发送给ICT;否则,屏蔽访问措施将自动解除。

此外,相关法律还特别对在土耳其境内外每日访问量超过100万的社交网络提供者规定了任命代表、向ICT通知和内容管理等各类义务。不遵守这些义务,可能导致ICT请求实施带宽限制制裁并处以重大行政罚款。

这些规则最重要的维度之一,是授予个人直接申请权。根据第5651号法律附加第4条发布的《社交网络提供者程序和原则委员会决定》,在土耳其每日访问量超过100万的社交网络提供者,有义务在最长48小时内回应个人提出的删除内容或屏蔽访问请求。这些规则在详细规定互联网发布内容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在隐私侵害情形中向个人提供快速见效的机制。

7. 土耳其商法典下的保护

如今,商业社交媒体账号已不再只是企业沟通工具,而是反映品牌声誉和经济价值的数字商业资产。在这一背景下,必须根据现有立法重新评估这些账号的法律地位,并结合不断发展的需求予以审视。

商业社交媒体账号被接管、被无正当理由封禁、被误导性/虚假账号模仿,或域名/广告被操纵等情形,均有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失。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TCC”)下的不正当竞争。事实上,根据TCC,“不正当竞争”被定义为影响竞争者之间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欺骗性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和商业实践。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信用、职业声誉、商业活动或其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面临损害风险的人,可以请求确认相关行为是否不正当、禁止不正当竞争、消除不正当竞争导致的事实状态、如不正当竞争通过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实施则更正该等陈述、在存在过错时赔偿损害和损失,或在TCO第58条规定条件存在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不正当竞争规定仅适用于商人,该犯罪的实施者为商人。商业公司、协会和基金会等法人如经营商业企业,也被视为商人。商业公司如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实施该等侵害,也可能适用不正当竞争规定。

此外,TCC第62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犯罪及其制裁。该罪的调查以投诉为条件。在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者之一提出投诉后,侵权人可能因相关行为被判处监禁或司法罚金。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法人活动范围内实施的,也可就该法人决定适用针对法人的特定安全措施。

C. 结论与评估

在社交媒体账号侵害案件中,土耳其法律提供多种保护路径。通过诉诸从人格权保护到刑法、从债法到知识产权的各领域法律途径,可以保护账号、赔偿损害,并追究实施侵害者的责任,或至少对其形成威慑。这些不同法律部门在数字资产保护中发挥独立且互补的作用。

因此,社交媒体账号保护是一个需要多学科方法的动态领域,应以多层次策略加以处理。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交媒体使用增加,有效运用这一领域的法律机制至关重要。个人和机构充分理解现有法律途径,对于有效保护其数字资产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中,鉴于数字证据本身脆弱且容易被操纵,这类侵害的发现、固定、损害证明和因果关系证明均存在重大挑战。尽管法律体系试图通过上述各项规则打击这一领域的犯罪,但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技术知识需求,给受害方带来额外负担。

为克服这些困难并提高法律程序中的成功机会,强烈建议受害人在启动法律程序前采取主动且战略性的步骤。如有可能,应在发现行为后立即对所有相关数字内容(消息、帖子、资料)进行截图和录像,记录URL/日期/时间信息,通过土耳其公证人联盟E-Detection服务取得公证取证报告,寻求司法信息技术专家支持,立即通知行为发生所在的社交媒体平台或其他数字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银行等),并从程序一开始即获得专业法律协助。

注:本译文仅为便利阅读而提供,可能与原文存在细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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