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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数字版权侵权的通知与删除程序

土耳其第5846号《知识和艺术作品法》规定了版权保护。针对数字版权侵权,该法补充第4条引入了快速的两阶段通知与删除机制。

土耳其的版权保护由第5846号《知识和艺术作品法》规制。遗憾的是,土耳其已成为数字版权侵权的集中地之一,尤其是在电影和电视剧领域。由于广告可带来较高收益,土耳其许多新网站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发布侵犯版权内容的基础之上。

2004年,第5846号法律补充第4条引入了一套快速的两阶段解决机制,用以打击此类数字版权侵权行为。

第一阶段为版权侵权的通知与删除程序,要求内容提供者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三日内,从网站上删除侵权内容。

如内容提供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删除侵权内容,则进入第二阶段。在此情况下,应向公诉检察官提出申请,要求服务提供者在三日内停止向持续侵权的内容提供者提供服务。如侵权行为停止,则应恢复向该内容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最后,如服务提供者不遵守公诉检察官的命令,可对不履行义务的服务提供者提起刑事诉讼。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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