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

休眠不是退出策略:外国股东在土耳其进行公司清算

外国投资者不能仅让土耳其公司休眠而规避责任。正式清算需股东决议、任命清算人、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并注销登记。

I. 引言

本文围绕“company liquidation Turkey”说明外国股东退出土耳其市场时必须完成的正式清算程序。外国投资者经常在土耳其设立公司,作为更广泛区域或集团战略的一部分:用于持有资产、服务本地客户、支持生产,或作为区域中心。随着时间推移,该战略必然会发生变化。市场条件、内部重组、汇率波动,或仅仅是维持休眠实体继续存在的成本,都可能使继续保留一家土耳其公司在商业上变得没有必要。

围绕“foreign shareholders”的退出安排,本文说明外国股东在土耳其进行公司清算时应注意的步骤。

然而,根据土耳其法律,公司不能简单地被置于休眠状态并被遗忘。土耳其公司清算(“şirket tasfiyesi”)是由土耳其商法典规范的正式程序,要求公司现有活动有序终止、债权人被识别并清偿,并在公司从商业登记册中移除之前,将任何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在这些步骤完成之前,公司仍然存在,并可能继续产生税务、行政或私法责任。

对于土耳其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şirket / Ltd. Şti.)和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 / A.Ş.)的外国股东而言,退出市场的决定要求其清楚理解清算在实践中如何运作。提前了解解散如何决定、清算如何进行、清算人负责哪些事项,以及税务和银行方面如何处理,将大大有助于以受控且合规的方式关闭土耳其公司。

II. 何时需要清算?土耳其公司清算的法律框架

2.1. 法律依据:土耳其商法典

土耳其公司清算由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TCC”)规范。该法典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规则,并规定除有限责任公司另有特别规则外,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两种公司形式基本适用同一清算制度。

从股东角度看,需要区分两个步骤。首先,股东可能基于商业战略决定希望关闭公司并退出土耳其市场。这是一个商业选择。其次,一旦公司解散,无论是因股东自愿决定还是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TCC均要求公司履行正式清算程序。换言之,对于有偿付能力的公司而言,作出进行清算的决定是自愿的;但一旦作出该决定,清算的法律步骤并非可选择事项。

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土耳其法律不允许公司在未进行适当清算的情况下仅被“休眠”放置。它可能继续存在于商业登记处和税务机关记录中,继续收到通知,并面临税务、行政或私法请求。清算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和负债得到透明处理、债权人受到保护,并最终使公司从商业登记册中移除。

2.2. 清算的商业和法律触发因素

对于外国股东而言,清算通常因非常实际的原因被提上议程。土耳其子公司可能不再适合集团结构,本地业务线可能被终止,或维持一家小型或休眠实体合规的成本(例如会计、审计、申报、注册地址和其他管理费用)可能超过任何收益。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往往宁愿正式结束公司的生命周期,而不是将其作为非活跃载体保留多年。

除这些商业考量外,TCC还规定了公司被视为解散的特定法律情形。公司章程可将公司存续期限限制为固定期限;如该期限届满且未延长,则发生解散。在其他情况下,公司的目的可能已经实现或已无法继续追求,因此维持公司不再具有实际功能。也存在非自愿事由,例如公司机关无法运作时由法院命令解散,或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这些会触发另一条更受法院主导的路径。

2.3. 谁作决定?股东解散决议

对于A.Ş.和Ltd.而言,自愿清算通常始于股东决议。该决议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记录解散公司并使其进入清算的决定。它还任命一名或多名清算人(tasfiye memuru),并授权其向商业登记处和其他机关提交必要申请。

TCC对终止等根本性决定设定了特别多数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终止决定通常需要获得会议所代表表决权至少三分之二的同意,且该等表决权须对应有表决权股本的绝对多数,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份公司可能根据其章程和决议性质适用不同会议和表决门槛,但在实践中,终止决定被视为重大公司行为,并非以出席者的简单微弱多数即可通过。

因此,在召开会议前,外国股东应审查公司章程,确认适用的会议法定人数和表决门槛,并识别关于清算、清算人任命或特权股的任何特别规定。如果会议未遵守这些要求而召开,决议可能被质疑,从而延迟甚至导致清算无效。

III. 公司清算流程与步骤

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后,清算会经过一系列结构化步骤。对于外国股东而言,将其视为一个序列会很有帮助:登记决定、任命清算人、财务“盘点”、保护债权人、资产变现,最后是分配和注销登记。

3.1. 登记及“处于清算中”状态

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和清算决议后,第一个具体步骤是将该决定提交商业登记处。决议连同所需附件提交登记。经受理后,该决定被记入登记册,并刊登于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

自登记日期起,公司正式被视为“处于清算中”。公司商号必须在所有文件、发票和通信中与该表述一并使用。这并非仅是形式要求。它向公众表明,公司已停止正常商业活动,正在进行清盘。从这一阶段起,只有在确实为完成未结业务、保护公司资产或便利清算所必需时,才应开展新交易。

3.2. 任命并登记清算人

决定解散的同一股东大会决议通常也会任命清算人。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536条,清算人可以是现有管理层成员、股东或外部专业人士。然而,至少一名有权代表公司的清算人必须是居住在土耳其的土耳其公民。如果股东仅任命外国居民清算人而没有合格本地代表,法院或商业登记处可能会要求任命符合要求的清算人后,流程方可继续推进。

一经任命,清算人的身份和权限将在商业登记处登记。自该时点起,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就所有与清盘有关的事项取代原董事。清算人将签署出售资产的合同,与债权人和机关通信,在必要时出庭,并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对于外国股东而言,选择清算人因此是一项关键决定:此人将在当地负责整个流程。

3.3. 财务盘点与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的首项实质任务,是在清算开始之日建立公司财务状况的清晰图景。这涉及编制详细的资产负债清单和清算期初资产负债表,并提交股东批准。清单应涵盖银行账户、应收款、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贷款、押金、税务和社会保障负债、员工相关请求权以及任何未决或可能发生的争议。该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清算的财务起点。

同时,清算人必须识别并通知债权人。公司记录中载有详细信息的债权人会被直接联系。此外,清算人以每周一次的间隔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发布三次公告,邀请所有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其债权。回复的债权人之请求会被审查;如被确认,则安排支付。对于已知但未回复的债权人,清算人必须预留欠付金额,通常是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以保护其权利。尚未到期或存在争议的债务,必须以适当准备金或担保覆盖,直至到期或最终解决。

3.4. 资产变现、清偿债务并关闭公司

在财务起点明确且债权人已获通知后,清算人继续变现公司资产并清偿债务。应收款被收回,担保被执行,资产被出售。根据业务性质,这可能从出售办公设备到处置不动产、工业资产或无形权利不等。目标是以商业上合理且能向债权人和股东说明的方式,将资产转化为现金。

所产生的现金随后用于按正确优先顺序清偿公司义务。这包括税务和社会保障负债、员工权益、银行贷款、供应商债务以及其他合同义务。持续合同按清算需要进行收尾或终止,由此产生的任何罚金或赔偿付款均记录在清算账目中。在这一阶段结束时,目标是所有债务均已支付、担保或预留,公司剩余价值以流动形式持有。

土耳其法律还规定,自第三次债权人公告之日起,需经过等待期后,方可将剩余资金分配给股东。该期间届满后,且未出现实质改变情况的新请求时,清算人编制最终清算资产负债表。

最后一步,清算人向商业登记处申请将公司从登记册中删除。删除事项刊登于商业登记公报,公司法律人格随之终止。清算人安排将公司账簿和记录,包括与清算有关的记录,在法定保存期间内安全保管。对于外国股东而言,最终公告即为土耳其实体现已适当清盘并关闭的正式确认。

IV. 结论

对于外国股东而言,在土耳其关闭公司,与其说是单一决定,不如说是遵循一套明确的法律和实践步骤。作出解散决定后,土耳其商法典设定框架:决议登记、公司进入“处于清算中”状态、任命清算人、通知并保护债权人、资产变现、债务清偿,只有在此之后,剩余价值才能在公司从商业登记册移除之前返还给股东。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实践含义很清楚。土耳其公司不能无风险地被简单置于休眠状态。在机关和法院眼中,它仍然存在,并可能在业务经营停止很久之后继续累积税务、行政或私法责任。相比之下,结构化清算允许股东为其土耳其存在划上句号:资产和负债以有序方式被识别和解决,公司也正式从登记册中删除。

由于清算不仅涉及公司法,还涉及税务、社会保障和银行实务,通常更适合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而非形式手续来处理。及早准备财务信息、及时任命合格清算人,并仔细关注程序细节,都有助于实现顺畅且可预见的土耳其市场退出。

如需就相关事项获得进一步协助,可通过 ASY Legal 联系页面 与团队沟通。

注:本译文仅为便利阅读而提供,可能与原文存在细微差异。

此站点在 wpml.org 上注册为开发站点。切换到生产站点密钥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