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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申诉

本文分析如何对土耳其数据保护机构依据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作出的行政罚款提出申诉,以及比例原则和法院审查标准。

如何对土耳其数据保护机构作出的行政罚款提出申诉

随着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LPPD)及其次级法规的实施,负责监督违反LPPD义务行为的数据保护机构DPA),已开始对违反LPPD规定义务的个人和/或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尽管LPPD第18条确实规定了适用于此类违法行为的金钱罚款,但其是通过确定行政罚款的下限和上限来实现的。这并非罕见做法,因为土耳其其他立法中规定的大多数行政罚款也是以这种方式确定的,从而赋予相关处罚机关酌处权(尽管其他立法中也存在固定行政罚款)。然而,LPPD规定的下限与上限之间差距足够大(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罚款可从TRY5.000至TRY1.000.000不等),足以导致对某些数据控制者的任意对待。

DPA作出行政罚款的法律地位

根据LPPD第22条,DPA有权对违反LPPD规定义务者施加行政制裁。而适用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制裁则规定于LPPD第18条,该条标题为“轻罪”。尽管该条列明了制裁,但并无任何条款包含关于这些制裁法律地位以及针对其寻求法律救济和/或异议程序的规定。

相反,这些制裁的法律地位载明于LPPD的序言。据此,序言规定这些制裁被视为轻罪,且DPA在作出制裁时应适用第5326号《轻罪法》(《轻罪法》)第17条所列条件。因此,LPPD所列行政罚款应在《轻罪法》的框架内进行评价。

根据《轻罪法》第17条,行政罚款既可以确定为固定(预先确定)金额,也可以通过规定罚款的下限和上限来确定,这将赋予相关机关酌处权,以决定特定案件中应处以的行政罚款具体金额。就此而言,LPPD中包含的规定并不违反或以其他方式抵触《轻罪法》,因为其仅规定下限和上限,并将实际罚款的确定交由DPA酌定。

然而,第17条还指出,在行政罚款以规定下限和上限的方式确定(因此并非固定金额)的情况下,实际应处以的行政罚款金额应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来确定。由于LPPD关于行政罚款的规定应在《轻罪法》的语境下解释,任何将被处以的行政罚款均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在本案语境中即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相称。

DPA处以行政罚款的酌处权

鉴于上述关于比例原则的信息,有必要在LPPD框架下审查并考虑DPA此前作出的行政罚款金额。我们上文已经讨论,立法为行政罚款下限与上限之间设置了较大幅度,这是在起草LPPD时有意作出的决定。

设置如此高幅度差距的理由,是赋予DPA根据每项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罚款金额的酌处权;尽管LPPD并未包含规定罚款金额确定指引的具体条款,但序言指定DPA在确定这些罚款金额时应考虑《轻罪法》规定。

审查以往DPA决定可以清楚看到,在某些决定中,DPA作出了任意且具有争议的决定,并在未考虑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经济状况的情况下,对其处以可适用的最高行政罚款。

在这些案件中,可以主张DPA未将《轻罪法》的规定纳入考量,也未适用比例原则来确定公平的罚款金额,从而导致依据LPPD规定的上限作出过高的行政罚款。这里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重要方面是,这些决定中的大多数也缺乏关于为何按上限处罚的充分理由说明。

产生此类任意DPA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明确规定罚款金额确定规则和程序的条款,以及LPPD及其次级法规中的模糊性。DPA并无明确的罚款金额确定指引,而只是被要求遵守《轻罪法》中规定的行政罚款一般规则,这使DPA在其认为适当时拥有相当广泛的自由来确定任意罚款金额。

尽管关于LPPD条款的判例法尚待土耳其法院建立,但国务委员会已针对依据不同立法作出的行政罚款确立了其他法律判例。

根据国务委员会的一项判例,负责处以行政罚款的主管机关应按照《轻罪法》的规定确定罚款金额,并因此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即使相关立法赋予相关机关确定罚款金额的酌处权。

宪法法院也确立了类似判例,并裁定相关机关并不享有不受限制的酌处权来确定行政罚款金额,其始终受到法律限制,并因此始终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经济状况

针对DPA制裁的申诉

如上所述,LPPD序言规定,任何依据第18条作出的行政罚款均受《轻罪法》条款约束。据此,针对该等行政制裁提出法律异议的规则和程序,也应根据同一《轻罪法》确定。

《轻罪法》第27条规定,对行政制裁提出申诉,可以在收到相关制裁和/或行政罚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刑事和平裁判法院提出。因此,如果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因违反LPPD而被DPA处以罚款,相关控制者或处理者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刑事和平裁判法院就该决定提出申诉,并请求撤销或重新评估罚款。

尽管关于这些LPPD问题的法院判例尚未建立,被DPA处以罚款的数据控制者和/或处理者已经开始对这些决定提出申诉,且其中一些案件已由相关刑事和平裁判法院审查。

据此,提交至法院的一些制裁决定被认定为不公正,因为DPA未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控制者/处理者的经济状况,也未能充分说明按上限处以罚款的理由。

据此,一项近期的刑事和平裁判法院决定推翻了DPA的一项决定,该决定曾对一名数据控制者处以数额过高的行政罚款;法院显著降低了行政罚款金额,并指出DPA未能就按上限处以罚款提供正当且有说服力的理由。

尽管仍有许多案件在法院待决,且判例法尚待高等法院确立,但近期法院决定表明,在某些情况下,DPA事实上在未考虑数据控制者/处理者经济状况的情况下,对其处以任意且过高的行政罚款。

考虑到DPA正开始扩大其在市场中的监管范围,以监控更广泛的数据控制者/处理者,除非LPPD及其次级法规被修订以纳入确定行政罚款的具体标准,否则DPA的这些任意做法将会持续。鉴于近期法院决定,在DPA无正当理由作出任意处罚的情况下,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可以对行政罚款提出申诉 并请求重新评估。

本译文仅供参考,可能与原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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